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4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谈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珠江大道第88号长九中心1号楼2单元1201。
法定代表人:侯国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上诉人***鸿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高瑞江
审判员 李秀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