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2092号
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国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硕,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0元,由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小妹
人民陪审员 邓少峰
人民陪审员 蒋红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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