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5民初2092号

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侯国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硕,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0元,由原告河北中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小妹

人民陪审员  邓少峰

人民陪审员  蒋红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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