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479号
原告:和田沙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吐沙拉乡英巴格村**。
法定代表人:阿布地热合曼·依地热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耶赛尔·阿不都喀地尔,新疆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良,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审计法务部副部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五十团老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和田沙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和田沙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和田沙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沙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4.64元,减半收取计8,772.32元,由和田沙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阿 依 古 孜 丽·吾斯曼
审 判 员 伊 巴 代 提·艾 合买提
人民陪审员 穆合塔尔江·奥布力艾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阿 米 那 木 汗·吉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