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3802号
原告:新疆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74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一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奎屯路50栋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一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人民陪审员 沈 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