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兵0302财保33号
申请人:图***市信谦合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龙口镇四十二团二连工业园区一号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市五十团老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图***市信谦合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图***支行65×××58账户内的存款378790.49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支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378790.49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图***市信谦合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支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378790.49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和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图***支行65×××58账户内的存款378790.49元。
案件申请费2414元,由申请人图***市信谦合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图***市信谦合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