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6民初74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段家寨乡苍峪沟村人,农民,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静乐县杜家村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五龙口街170号昌达创智中心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成建生。
被告:静乐县段家寨乡苍峪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静乐县段家寨乡苍峪沟村。
法定代表人:*补为。
被告:***,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神峪沟乡张贵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诉被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段家寨乡苍峪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安泰达水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静乐县段家寨乡苍峪沟村民委员会、吕进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