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鸣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鲁1329民初6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鲁13民终5935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了了被执行人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民终59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