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李珂谋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民辖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珂谋,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百联华府北沿街楼六楼(光明眼科医院东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李珂谋、***、***、**、**、***、***因与被上诉人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3)鲁1327民初408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珂谋、***、***、**、**、***、***上诉称,原审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及管辖约定应系伪造,其有证据证明且其持有的合同条款无此约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临沂市,故分别请求原审相应裁定,依将该案移送江苏省泰兴市或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双方合作事项引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承包双方之间的纠纷,故应依据普通的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均应按照相关条款执行。上诉人主张上述约定系伪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