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8民初1224号
原告: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垛****崮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81中关村软件产业基地B区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公绪东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