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318号
原告:泰兴市灿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7CW58XXD,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企业孵化基地1幢3楼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22F1X15D,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高新区炮车街道长安路南三先大道西1-201。
负责人:***。
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789250882E,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81中关村软件产业基地B区8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灿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泰兴市灿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市灿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灿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泰兴市灿光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