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 上诉人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鑫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一鸣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6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鸣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2)苏1283民初69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载鑫公司、一鸣江苏分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临时用工协议》中载鑫公司提供的水电安装、预埋、电焊等工作内容属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年产31万吨高性能苯乙烯聚合物”项目工程的范畴,其实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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