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道小朱坞村民委员会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20955号 原告:***,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道小朱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茶山路与武汉路交汇处怡都花园2号楼小朱坞村委。 负责人:王坤,主任。 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181号中关村原件产业基地B区805号。 负责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道小朱坞村民委员会、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并表明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