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莱阳市华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6065号 原告:莱阳市华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莱阳市旌旗西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临沂市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181号中关村软件产业基地B区8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莱阳市华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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