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8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从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来看,符合上述施工合同的特征。一审裁定认定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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