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琴川街道***厨卫安装服务部。 经营者:***。 原审第三人: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琴川街道***厨卫安装服务部、原审第三人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