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保288号
申请人:滨州市致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河街道办事处黄河五路西外环范集钢材市场88号。
被申请人:滨州北海城市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大街1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市致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北海城市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788712.2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