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20094号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斌,系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金涛。
被告:广州浩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朝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浩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