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80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风中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金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官,住所地:湛江市官渡工业园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曹宇琦,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沙区黄阁镇梅山糖业总公司工业园化工路**号iv>
法定代表人:曹宇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广东骏鑫化工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本案分配到的拍卖所得款27105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剩余欠款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芬华
审 判 员 梁罗英
审 判 员 黄 忠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孙妙珍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