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惠展实业公司、广州市穗福房产发展公司、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6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辖终160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英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彬,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斌,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穗福房产发展公司。
负责人:黄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惠展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群烈。
上诉人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本案作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广州市穗福房产发展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本市白云区xxx,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惟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锦霞
审 判 员  肖逸思
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侃
刘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