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7民特64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特6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贾国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辰阳,住广东省广州市,系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辉,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华街**号**房,系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辰阳,女,汉族,1988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号**级法学院系该司员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iv>
负责人:黄永东。
委托代理人:何浩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春燕,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60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604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军梅
审判员  张 宾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谭嘉棋
伍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