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与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广州银行大厦**。
负责人:王晓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浩太,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法定代表人:金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贾国辉,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能捷燃料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04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且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晖
审 判 员  邹利纯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