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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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239号
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六虹桥路仓储基地5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54030252A。
法定代表人:陈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时搏,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许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94153U。
法定代表人:胡建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8.5元,由原告温州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