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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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988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丽阳路岩泉“浙南国际建材家居城”C1207-C1213、C1220-C1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06Y8U。
法定代表人:应金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94153U。
法定代表人:胡建法,董事长。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