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湖市帅庆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3155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帅庆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钟埭街道白马堰教工路1号2楼西室。




法定代表人:黄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徐国良,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胡建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在明,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帅庆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帅庆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帅庆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帅庆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20元,鉴定费27000元,合计31920元,由原告平湖市帅庆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慧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