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29461号
原告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晓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原告起诉的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其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今后也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正炎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