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晓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4745号
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绿地新城D-1号楼1-1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Q2JA37A。
法定代表人:朱越明。
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湖北路与南大路交汇南800米路东瑞德新居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GEM502。
法定代表人:毛晓华。
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明德恒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韦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文艳
书 记 员 靳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