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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4107号 原告:***,男,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