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8民初4107号
原告:***,男,194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能科技有限公司、临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