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1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工业区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7834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96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6万元,并应以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4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损失予申请执行人,息随本清;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之债务时,被执行人***应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687.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7410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进行扣划; 2、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9985的光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月29日止,本院实施强制扣划,得款3132.34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共执行到位3132.34元,退本案执行费810.31元,余款2322.03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对***的执行。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炯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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