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海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76号 申请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工业区二路69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海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112号***1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海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8795.1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海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18795.1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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