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5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撤回上诉。
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