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某某风冷设备厂、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5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上诉人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三水***风冷设备厂撤回上诉。 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