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5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中材正瑞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中材正瑞风机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磐龙交通环境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3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派佛山市诉前和解中心主持调解,上诉人佛山市中材正瑞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佛山市中材正瑞风机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中材正瑞风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