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关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昌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775号
原告: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关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芙蓉大道6号金融大厦615-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许昌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汇大道与鄢望路交汇处向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本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剑波
人民陪审员  钱贵勤
人民陪审员  孙春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