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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25民初3119号 原告:***,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告:**,男,197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现住许昌市。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路588号(环渚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关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延安路与天宝路交叉口五洲茶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襄城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襄城县八七东路电子商务楼9楼。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关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城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