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元港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中元港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5056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烨,甘肃和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元港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紫荆花园15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中元港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英
书 记 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