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昕锅炉有限公司

河北永昕锅炉有限公司、济宁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3民初1048号
申请人:河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棉纺路18号。
被申请人: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产学研究基地C5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4428675H。
法定代表人:胡颖男,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锅炉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济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武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