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昕锅炉有限公司

东光县果园蜡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永昕锅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终2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光县果园蜡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光县果园蜡制品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北**锅炉有限公司因双方之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光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光县果园蜡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上诉人河北**锅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珍
审判员 张 梅
审判员 高宝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