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昕锅炉有限公司

沧州盛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北永昕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3民初1890号
原告:沧州盛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王蒙,总经理。
被告:河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棉纺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原告沧州盛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沧州盛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盛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60元,由原告沧州盛丰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东凯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