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周 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2935号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建。
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战迎。
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战迎。
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 娉
书 记 员 郑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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