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财保183号
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37号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1区501、502(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蔡渭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雯,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法定代表人:范文广。
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34277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34277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培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