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上海顺腾文华传播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3财保724号
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37号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1区501、502(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83660114。
法定代表人:蔡渭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雯,是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顺腾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优化路52号2幢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6400733Y。
法定代表人:吴标标。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顺腾文华传播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顺腾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价值171952元的财产冻结、查封,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锐声灯光音响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顺腾文华传播有限公司价值171952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
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川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