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9893号
原告:西安市坤晖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乃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西安第七0五研究所海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坤晖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西安第七0五研究所海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西安海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坤晖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坤晖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坤晖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9元,本院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西安市坤晖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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