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3民初636号
申请人: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107国道与燕赵北大街交叉口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云立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郑丽娜,女,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张军华,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申请人:河北一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甄敬超,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丽娜、张军华、***、河北一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松银行存款18700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丽娜、张军华、***、河北一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00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