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3民初636之一号
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107国道与燕赵北大街交叉口处路西。
法定代表人:云立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女,198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张军华,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河北一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甄敬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华、***、河北一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保全费1455元,由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瑞清
代理审判员 杨 鑫
人民陪审员 傅晓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