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民初68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西区广平街9号32栋3单元102号。
被告河北一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路
68号。
法定代表人甄敬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一鸣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颖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朱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