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11369号
原告:***,男,住***市元氏县。
被告:***市某某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市自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一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丰路与友谊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某某建设发展中心、河北一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