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某某建设发展中心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5民初11369号 原告:***,男,住***市元氏县。 被告:***市某某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市自强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一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汇丰路与友谊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市某某建设发展中心、河北一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