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1904号
原告:何青山,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丽都花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自然人新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与石虎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原告何青山与被告郴州自然人新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何青山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何青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青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青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