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3民初2132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白石村地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曾胜,系广东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安大道洪盛工业园四号厂房401。
法定代表人:邹习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给原告货款308340.00元,本案的违约金及诉讼费合计20000元。2018年7月1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3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毅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