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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民初11736号
原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段连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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