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5845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38709817W,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高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世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岳美玲
书 记 员 刘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