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民终173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百成街北一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荣。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上塘坳头新村69栋(勤芬路189号及196号)602室(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王存玉。
上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红门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8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的撤诉申请书,称双方于2018年4月15日达成了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342元,减半收取2671元,由上诉人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小兵
审 判 员 赖国东
审 判 员 王阿婷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葛颖婷